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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高铁要新冠疫苗接种证明吗?

来源:频培教育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现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如果没有接种疫苗还没有限制不让出远门,也不是不让做火车或者其他交通工具,但是如果符合条件最好及时是接种。法律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制定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作业程序,保障铁路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 第七十七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 (二)扰乱铁路运输指挥调度机构以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 (三)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 (四)击打列车; (五)擅自移动铁路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或者擅自开启列车车门、违规操纵列车紧急制动设备; (六)拆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标桩、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 (七)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 (八)擅自进入铁路线路封闭区域或者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通行; (九)擅自开启、关闭列车的货车阀、盖或者破坏施封状态; (十)擅自开启列车中的集装箱箱门,破坏箱体、阀、盖或者施封状态; (十一)擅自松动、拆解、移动列车中的货物装载加固材料、装置和设备; (十二)钻车、扒车、跳车; (十三)从列车上抛扔杂物; (十四)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 (十五)强行登乘或者以拒绝下车等方式强占列车; (十六)冲击、堵塞、占用进出站通道或者候车区、站台。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目前,在国内坐高铁并不需要提供新冠疫苗接种证明,也就是说,无论是否有打新冠疫苗都是可以坐高铁出行的。不过,虽然说对打疫苗没有要求,但是对于核酸检测,不同风险级别地区有不同的要求,有些地区乘坐高铁需要提供核酸检测,而有些地区却不需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免疫规划;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建立国家免疫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并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建立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动态调整机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疾病预防、控制需要,增加免疫规划疫苗种类,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并公布。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强化预防接种规范化管理。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和非免疫规划疫苗的使用指导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接种方案,并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三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现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如果没有接种疫苗还没有限制不让出远门,也不是不让做火车或者其他交通工具,但是如果符合条件最好及时是接种。法律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制定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作业程序,保障铁路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 第七十七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 (二)扰乱铁路运输指挥调度机构以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 (三)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 (四)击打列车; (五)擅自移动铁路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或者擅自开启列车车门、违规操纵列车紧急制动设备; (六)拆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标桩、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 (七)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 (八)擅自进入铁路线路封闭区域或者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通行; (九)擅自开启、关闭列车的货车阀、盖或者破坏施封状态; (十)擅自开启列车中的集装箱箱门,破坏箱体、阀、盖或者施封状态; (十一)擅自松动、拆解、移动列车中的货物装载加固材料、装置和设备; (十二)钻车、扒车、跳车; (十三)从列车上抛扔杂物; (十四)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 (十五)强行登乘或者以拒绝下车等方式强占列车; (十六)冲击、堵塞、占用进出站通道或者候车区、站台。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目前,在国内坐高铁并不需要提供新冠疫苗接种证明,也就是说,并不存在不打疫苗不让坐高铁的情况,无论是否有打新冠疫苗都是可以坐高铁出行的。不过,虽然说对打疫苗没有要求,但是对于核酸检测,不同风险级别地区有不同的要求,有些地区乘坐高铁需要提供核酸检测,而有些地区却不需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目前,在国内坐高铁并不需要提供新冠疫苗接种证明,也就是说,无论是否有打新冠疫苗都是可以坐高铁出行的。不过,虽然说对打疫苗没有要求,但是对于核酸检测,不同风险级别地区有不同的要求,有些地区乘坐高铁需要提供核酸检测,而有些地区却不需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免疫规划;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建立国家免疫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并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建立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动态调整机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疾病预防、控制需要,增加免疫规划疫苗种类,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并公布。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强化预防接种规范化管理。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和非免疫规划疫苗的使用指导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接种方案,并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三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需要疫苗证明。也不强制打疫苗后才能上车。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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